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新城七期学府雍景湾强行在小区北边非消防通道区域全部安设地桩,在西边安设一半地桩,在南边也准备安设地桩(地洞都打好了),让广大车主停车非常不方便(地下车库车位太贵了)这些举动严重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条例,请领导们为我们做主,拆掉地桩,方便业主停车,让我们广大业主过一个稳定和谐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