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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七期在业主共有区域强行安设地桩阻碍业主停车
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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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新城七期学府雍景湾强行在小区北边非消防通道区域全部安设地桩,在西边安设一半地桩,在南边也准备安设地桩(地洞都打好了),让广大车主停车非常不方便(地下车库车位太贵了)这些举动严重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条例,请领导们为我们做主,拆掉地桩,方便业主停车,让我们广大业主过一个稳定和谐的春节。

2020-1-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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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该区域的权属请咨询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如该区域确实属于公共区域,可将该事宜上报社区以及城管部门。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苏拥军 2020-1-1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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