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听到在天门的几个方要水产种植、养殖区(如干一沉湖、九真西白湖等),有一批河南、安徽人在当地种殖藕带过程中,使用剧毒农药种殖,种殖区域以后多少年都不能种殖庄稼,不知主管部门是否对这种种殖方式有过检查?如有,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如此严格的形势下,还有此种种殖方式,是否应该从严处理?是否还有更多的地方也有这种方式或者这样人的种殖?望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