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近期看到某运营商工作人员拿着礼品在农村,以完成任务送礼品为由,召集农村的老人用身份证开手机号码,部分人员将手机卡带走未给老人,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盗用身份证件罪吗?
网友:咨询
您好!您在市委书记专属板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如运营商工作人员将开卡时获取的老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如出售给他人等,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等情况。
二、关于盗用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咨询的手机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所列举情形,是否构成本罪,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