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京都一号业主”:
您好!您在网上的留言我们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目前天门市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收200元; 6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收300元;10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收400元;140平方米以上收500元。不装修或自清垃圾者此费返还。
关于服务费300元,我们通过调查业主和物业公司,按相关规定,此费用由物业公司退还给业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天门市物价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