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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税费的问题
南柯一梦
南柯一梦

本人有一套位于世贸公馆的二手房出售,过户是告知要缴纳5.55%的增值税,网上查询是因为房产证未满两年,但是我这里契税早早就缴纳了,只是开发商不知道怎么回事,一直没给,有部分网友说凭买房时候的收款发票算日期也行,请问是这样的吗?我房子是13年就买了 

2017-3-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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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所提出的关于二手房过户税费的问题,我们根据现行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回答。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应该是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应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如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实为2013年,符合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陈建富 2017-3-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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