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蒋湖农场居民钱忠,联系电话15271164268。春节前后,我林地里种植了八年的七百棵白杨树被人砍伐了,虽已向市森林公安局报案,但有迹象显示本案会不了了之。恳请依法督办!
2015年10月底,我发现蒋湖农场罗台分场在我的承包合同有效期内错误地将我承包的部分林地林木重复签给了本分场职工程某利。当即找到罗台分场领导,指出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与程某利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无效的合同。请求立即阻止程某利的卖树行为,先把权属关系搞清楚。可是2015年11月,程某利居然凭籍非法无效的合同通过做木材生意的商人在林业局办理了采伐证。并于2016年1月14日和3月6日,在权属不明,争议极大的情况下,违反采伐证批准的采伐数量(4百棵)和采伐时间(2015年11月 13 日至 12 月 13 日),二次纠集他人强行在我的林地里砍伐了已成材白杨树七百多棵。
《森林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程远利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犯罪行为,且砍伐数量巨大。因此,我于2016年3月9日将程某利告到了天门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然而立案多日,案件主办人员竟然以犯罪嫌疑人在砍伐林木之前没有与人发生权属争议为由至今不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
什么是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指出:“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罗台分场将同一林地的经营使用权重复签给我和程某利,双方持有的合同完全可以证明权属争议的存在;程某利砍伐林木之前,我打给罗台分场负责人、蒋湖林业站负责人的电话和打给天门市森林公安局的报警电话以及与砍伐者收购者的通话也能证明权属争议的存在;我用手机发给这些负责人的短信和微信更能证明权属争议的存在。
森林公安局立案多日迟迟不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反而编造理由放任犯罪嫌疑人远走新疆。说穿了并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程某利,而是为了保护非法收购木材的商人。如果抓了卖树的,必然会供出买树的。而买树的木材商人经营木材生意多年,与林业部门打交道久了难免与关键位置的人产生钱权关系。收人钱财自然会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所以,为了防止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徇私枉法,特恳请贵局领导在万忙之中督办本案。
1, 2016年1月14日盗伐林木现场
2. 2016年3月6日盗伐林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