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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湖一号不作为却催收业主物业费的问题,咨询下法律意见
监督群众
监督群众

描述:

西湖一号,位于陆羽大道和西湖路交界的楼盘,共4栋楼。

近日,物业在催收业主物业费,我想咨询下,在下列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

问题:

1.业主需要帮助时,物业没有给予帮助。①我家曾因为家里灯泡不亮了,要检修,曾找物业帮助,物业以没有电工为由拒绝了。②曾因大风吹落衣物至其他业主家里,业主只说无法帮助,没有提供钥匙或者联系电话给予帮助。③车辆被楼盘附近剐蹭(监控正对着车辆),拨打交警电话,曾找物业要监控,物业以监控坏了为由,无法提供造成了经济损失。

2.物业管理形同虚设。①小区有固定收费的地下停车场(空置位置很多)以及不收费的地上画线了的停车位。但是还是不管理不过问,放任大量电动汽车甚至燃油汽车进入楼盘花园区停放,停满的情况下严重阻碍了消防救援,无法铺开庞大的消防救援车辆,安全隐患大。②弄虚作假的消防安全(7月已被消防大队检查,并下整改通知,消防大队并发函给住房保障中心),除了明显的位置有不匹配的水枪,楼上每层都没有,甚至7月检查之前一键报警装置都不亮,安全逃生提示灯和应急感应灯基本形同虚设。③物业的清洁,根本就没有做到每一层(有业主安装户外监控,记录可以证明)。④小区的任何建设、安装、布置,都没有经过公示公开,也没有做小区民意投票处理,自行进行处置安装(包含小区收入、支出从来没有公示过以及民意投票过)。⑤发生多次业主电动车被偷电瓶事件,小区的安防、物防、技防都形同虚设,物业也没有任何调查处理措施和对业主的赔偿措施。

3.小区楼盘的环境卫生无人管理。小区周边餐饮多,经常被恶意抛掷垃圾,导致臭气熏天、苍蝇、细菌在夏天大量滋生,身体健康堪忧;小区对此无任何应对措施。皆是业主组织起来找人找组织进行处理。

在如此不作为,只收费的物业的管理上,催收物业费!

请问司法局,我需要持续保留哪些证据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的,而那些证据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恳请帮忙提供法律帮助。

2023-8-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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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监督群众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西湖一号不作为却催收业主物业费的问题,我们咨询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答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双方尊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查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协议履行。如果业主对于现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其次,建议业主多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主动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

二、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可以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联合业主召集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三、业主不可以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而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必然有的重要内容。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即使某些业主并未完全享受到这种服务,也不能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天门市司法局
2023年08月14日

刘艾平 2023-8-1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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