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人:邹京平 电话:18358016014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财富大厦B座
被投诉举报人:天门市养源堂养生食品店 电话: 13651721182 住所:湖北省天门市新城水岸颐景湾北区二十号楼 发货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天门新城2期北
投诉举报事实理由:
本人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天门市养源堂养生食品店】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养源堂】花费69.8元购买该店铺标题为【强效型官方正品鹿鞭片可搭男性保健品男用男人的药男口服70粒】的鹿鞭片和玛咖片各1瓶,
商品链接地址: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2.html?goods_id=4494562452,订单编号:190305-221488743353780,商家通过中通快递单号 75132785972132 寄出,本人于2019年3月8日签收。
到货后本人发现:
【问题一】该产品瓶身标注的配料内容中包括:硬脂酸镁、玛咖粉...等等。经过对产品包装标注内容的详细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内容显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发现该产品标注的配料中所含的“硬脂酸镁”根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蜜饯凉果、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而涉案产品非为上述食品,涉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违法添加硬脂酸镁,属于不安全食品。
【问题二】该产品外包装还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QS标志,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2018年10月1日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不再标注“QS”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投诉举报要求:
一,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邮寄信函回复本人以便行政复议和起诉之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字数有限,详细资料和证据,请电话联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