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份,由于某些地方安装了电视干扰信号,致使我们无法正常收看电视。我们村百分之七十的村民安装了闭路电视,并每户上交了一年,380元的收视费。然而到了今年五月,在看了不到三个月的有线电视之后,广电局以升级数字电视为名,强行关闭了模拟电视信号。致使我们无电视可看。若想看电视,必须再交350元的升级收视费。于是许多人又放弃了有线电视,安装了卫星天线。就在十七号晚八点左右,广电局又开始释放超强电视干扰信号,导致所有农户无电视可看,无新闻可知道,更不知道什么神八神九,有些人甚至连胡锦涛是谁,是否当政都不知道!根据宪法规定,这种行径是不是侵犯,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另一个问题。既然广电局收了我们一年的收视费,是不是和我们订立了供需合同?他们强行关闭电视信号,而且不予升级,是不是违反了合同?侵犯了公民的利益?我们能不能追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