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石家河镇李咀村2组村民,2007年经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表决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于2012年分配有集体土地至今,因占地后重新分配土地,村组长给我透露几个村代表不分配我家土地,我把情况给村委会书记说明情况,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不同意推脱。我的理由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明确规定:即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消作出了规定:1.是死亡。2.是已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等;3.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我家并不在以上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理应享有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且违反以上5条村村民不占少数,为何享有分配权,让人深思;望领导核实情况同意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