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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还我一片蓝天
还我一片蓝天

    我是天门市净谭乡18组3号村民,今年31岁。2014年10月经母亲介绍,与云梦县义堂镇新街村村民曾小珍相识,并于2015年2月结婚,婚后我父亲将全部积蓄(一共353000元)在天门新城购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曾与我父母相处期间,言语不和就辱骂我父母,导致矛盾激化,最终,2016年4月曾小珍向天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支付每月1000的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财产。天门人民法院在未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进行判决。由于小孩未满周岁,判由女方抚养,由我支付抚养费。由于判决时房屋属于期房未交付使用,所以没有进行判决。

    我与曾小珍从认识到结婚仅5个月,婚前女方要求我拿6万现金作为彩礼,又为女方买首饰以及衣物等花费近3万余元,几乎用尽我的积蓄,应女方父母要求,购买房屋时要求写上女方的名字。但买房由我父亲出资353000元以及订金30000元,其余款项由我婚前收入垫付,其中包含一部分借款,女方却分文未出。共同生活期间,曾小珍怀孕没有收入来源,所有的生活支出由我一人承担。2015年5月我与曾小珍有矛盾后,我将身上仅有的6500元给她并送她回家,7月曾小珍带其弟及母找我父母闹事,8月26生小孩后,经协调后我央求我母亲将其母女接回,生产的费用全部由母亲垫付,期间我每给她3000作为生活费,在与我父母相处的两个多月,言语不合就辱骂我父母,11月独自将带小孩回云梦。2016年9月向天门人民法院起诉,并强制执行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导致我无法正常的工作生活。

    我父母一介农名,不辞劳苦将我养育,不惜花光所有积蓄为我购买房屋,只是简单的希望我们能过好自己的生活。现在我母亲因疾病偏瘫,父亲常年累月劳作一身疾病,作为儿子却无力赡养。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绝对不会支持不劳而获,也请求法院的公正处理还我一片蓝天。


2017-11-25 11:28
留言已被查看 1
网友“还我一片蓝天”:
    您好。2017年11月25日,您在《市委书记专属板》留言,反映妻子起诉离婚,我院“在未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并强制执行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要求法院公正处理。我院已安排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的留言涉及我院(2016)鄂9006民初256号原告曾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于2016年3月1日立案,由我院卢市法庭审理。原告曾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财产(房屋)平均分割。开庭时,被告程某表示同意离婚,愿承担女儿抚养费。我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则其应承担一半抚养费,以2016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至18年,被告应承担抚养费计88227.00元;争议财产房屋尚未登记权属且协商不成,故对原告分割房屋的请求未予支持。
    视此,我院2016年8月2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822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程某未履行。依原告申请,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执行立案,并于同年11月22日将被告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2017年5月1日被执行人程某交纳52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曾某已于次日领取。
    综上所述,我院对该案依法裁判,没有偏袒一方;留言人应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复。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
程强斌 2017-12-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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