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8年退伍后,2000年由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到市疗养院,本人在人事局交钱办好手续后前往疗养院报到,由于当时疗养院处于停业状态,一直未能安排上班!疗养院后于2007年被市里拍卖之后仅发给我补偿金5000元。我想说的是像我这样的情况,分配工作后没有安排上过一天班,是否属于安置政策未落实?按当时的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政府还能给予什么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