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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
风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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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现在,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请问天门市落实了没有?国税局说归地税管,请别互相推诿

2015-8-2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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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问题
风云:
您好!
您所反映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我们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各级地税部门执行上级文件都是迅速、彻底的。如果你有婚姻变故而处分财产、继承或将财产赠予直系亲属、扶养人、赡养人的情形,可持相关资料到地税纳税服务局大厅办理,不需提交公证材料,我局是否落实总局规定,你一试便知。
您以后有政策方面的事情需要咨询,请拨打我们地税的服务热线电话12366。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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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8日
叶少华 2015-8-2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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