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额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为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办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负担;单位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户口本到本单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请问:我现在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