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门世贸中心的业主,于2012年5月1日房交会与天门双赢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交房。现已延期还未交房,经查询开发商的合同第10页,延期赔付部分,开发商没有使用格式合同的条款,而是自己增加的条款“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每天应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百分之一“。当时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说没有打印的纸质合同,也不给买受人逐条解释合同条款,只是一个劲的说,这都是天门市房地局的网站上的电子合同,全天门市都是用的这个合同,我们改不了的,所有人都是签的这个格式合同。
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认为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所以本人对天门双赢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天门是工商局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