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
关于你提到的关于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答复如下: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奖励金额是3500元。
天门市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