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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物业费
陆天宇
陆天宇

2024年3月31日我到天城明珠康馨物业拿钥匙准备装修,物业人员说需缴纳2016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本人认为物业人员日期计算有误,应该以办理房屋交接之日开始算,理由如下:

1、2015年12月 26日建设单位和物业联合书面通知交房,但2015年12月30日交房当日,小区供水、供气、消防均未施工完成,工程尚未完工,达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页第11条约定交付要求,于是拒绝收房。

此后多年无果,本人法院维权,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开发商于2020年12月9日起15日内为我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开发商至今为止未通知我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天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交付的物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综上:物业企业承接天城明珠物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已经接受小区水电气消防未施工完成现状,也知晓当时违规交房时业主维权事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该房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交房后期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所以本人认为物业企业要业主承担2016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物业费不妥当,应该以办理房屋交接之日开始计算。

诉求:双方各持己见,多次沟通无果,请物业主管部门公正办理。


2024-4-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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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陆天宇

您好!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如您已取得法院裁决书,可在物业企业办公室提供法院裁决书,依据法院裁决书中裁决交房日期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无法院裁决书或裁决书中未约定交房日期,您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约定日期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04月15日

苏拥军 2024-4-1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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