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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肇事者不应该逍遥法外
公道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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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严真祥,佛子山镇刘巷村3组人,于2010年在徐北乡村公路上,被徐北村村民艾汉成撞成重伤.经黄潭镇法庭判决肇事者艾汉成赔偿我经济损失68000元,但是肇事者拒绝赔偿。
2013-7-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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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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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真祥与被告艾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市法院黄潭法庭经过审理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艾汉成赔偿原告严真祥经济损失共计68731.60元,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到位。
艾汉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赔偿,严真祥申请市法院黄潭法庭执行。法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艾汉成家中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其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法庭通过多方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16.04元,及时扣划并交给了严真祥。严真祥反映艾汉成家有猪圈、二层楼房、正三轮摩托车等财产,有偿还能力,法庭查实此属于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多次对艾汉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艾汉成故意逃避,而使拘留未果。
下一步,市法院决定加强执行力度,继续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将采取拘留等强制手段。同时,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调解结案。
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三日
2013-7-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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