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3月23日驾驶车辆于人民大道西湖名居门口暂停了3分钟到旁边药店买了药,被电子眼拍摄下来违章停车并在12333上进行了相关处罚,对于此结合在网上搜索相关政策我有几点疑虑:1、在驾驶员未下车的情况下,停车三分钟是否属于违章停车?2、电子眼拍摄未达到五分钟(分别是16:26:57-16:28:05)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违章停车?
网友“一名普通群众”:
您好!
您的留言收到,交警支队民警多次拨打您的电话您均未接听,人民大道西湖名居门前路段属于禁停严管路段,该路段有明显的违停警示标志,非停车泊位禁止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在该路段非停车泊位区域停车属于违法停车。
天门市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