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前准备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工作人员再审查之后,要求删除一些双方协商好的违约条款,并要求按照民政局提供的格式文本拟定文书。
起初我以为其约定的违约条款不公平或不合理,见过条文之后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双方的约定,明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据我翻阅资料,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制,也有很多法院的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就此想咨询一下,要求当事人删除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民政部门是否有内部规定?
网友:胡宇鹏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对于离婚协议书中有明显违法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指出,并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改。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可咨询:0728-5341345。
天门市民政局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