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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法院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泄露当事人信息!
新城七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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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而天门市法院近期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批案件中(天门新城七期业主起诉湖北星星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没有对当事人的信息做任何处理,直接将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具体到房间号都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如下图),本应用×号代替的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号和房间号没做任何处理就直接公布在互联网上,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希望天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撤回这批裁判文书并纠正后重新发布!并对上传这批裁判文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裁判文书网1.jpg

2019-6-29 11:33
留言已被查看 1
网友“新城七期业主”:
您好,您于2019年6月29日向《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收悉。您反映“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没有对当事人的信息做任何处理,直接将当事人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在网上”这一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公开是由案件承办人员将结案文书上传至法院内网文书屏蔽系统,并填写承办人、生效时间后提交公开,需要隐去的相关信息由该系统自动处理,无需另外手动操作。本案在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部分,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已由系统按照要求自动隐去,而此截图属于文书主文阐明事实部分,系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故系统未做技术处理。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程强斌 2019-7-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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