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cgh89112:你好!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天门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