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水厂路的西雅半岛小区,购房合同约定的2018年12月31日交房,现在一直未向业主交房,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和契税还有办证费也一直未给业主办理,反倒是开发商找来的物业公司开始找业主收取物业费了,按照法律规定未实际交付给业主的物业是不能找物业买受人收取管理费的,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请问现在物业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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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已具备交房条件,正在申报验收手续,预计2023年4月能具备办证条件。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如无其它更改、延期交房决定,《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中约定日期为实际交房日期,并不是业主办理收房手续为交房日期。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