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天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裁决书执行,因被告无偿还能力,所以多年来法院执行无果。被告在前些年死亡,遗留下的房屋坐落在城区拆迁区域内。在近期,政府部门已与被告(已故)的亲属家人达成补偿意见,马上面临拆迁。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财产前必须偿还债务,这是法律的尊严。我已是60多岁的人了,经过了两次脑梗,行动不便,老伴得帕金森病常年吃药,条件非常困难。假如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补偿被领走,我们将一无所有无法接受,我们希望法院能用法律手段,启动执行程序,帮我们讨回公道留个生路。
网友:老段
你好,你6月11日在市委书记专属板上的留言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案件系段节清与陈道遂、陈胜华借款纠纷一案。2000年12月7日,我院作出(2000)天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道遂、陈胜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段节清清偿所欠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未付利息(按月利率20‰从1998年1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001年8月段节清向我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段节清同意,我院作出(2001)天执字290号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留言中反映被执行人陈道遂去世后遗留的一处房屋坐落在城区拆迁区域,即将被拆迁。我院执行局将与申请执行人段节清联系,核实其提供的线索是否属实,如经查证属实,我院执行局将采取执行措施处置该财产。同时,我院将对被执行人陈胜华的财产进行线上线下全面查找,力争尽快妥善解决该执行案件。
市法院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