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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赔偿
小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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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鄂9006执707号 系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兴隆村七组家父王某华农机事故死亡案件  从2015年一审到2016年二审  将近六年时间过去了 肇事者吴某群应赔偿94733元  到如今扔一分钱没赔偿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解决此事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2022-5-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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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M”:

你好,你5月19日在市委书记专属板上的留言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案件系聂某玲、王某逵与吴某群、王某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9月16日,吴某群与王某玉达成口头协议,由吴某群驾驶自有收割机为其收割稻谷,并由王某玉自行将收割后的稻谷转运,王某玉为将稻谷运送至家,遂找到聂某玲的丈夫王某华(王某逵之父)为其帮工,王某华借用吴某群的拖拉机牵引拖车为王某玉运输稻谷。13时30分许,王某华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载王某玉在前往田间的途中发生侧翻,王某华被拖拉机压住,随后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吸入性肺炎、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在该院住院治疗5天后,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期间,王某华亲属支付医疗费22751.03元,交通费1000元,其中吴某群支付王某华亲属18500元,王某玉支付王某华亲属13000元,对其余经济损失未予赔偿。为此,聂某玲、王某逵于2015年1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吴某群上诉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改判,作出(2016)鄂96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群赔偿聂某玲、王某逵94733.23元,被告王某玉赔偿聂某玲、王某逵48616.62元。

聂某玲、王某逵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416号民事生效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玉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年纪较大,身体情况不好,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吴某群长期不在天门,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到其确切地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申请人对上述情况知情。鉴于该调查结果,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联系申请执行人聂某玲、王某逵,针对我院拟对王某玉所承担的债务进行司法救助申报,对被执行人吴某群继续进行查控,向两人征求意见。聂某玲、王某逵同意进行司法救助申报,并承诺息诉罢访,确认笔录无误后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捺印(有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在2021年8月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聂某玲、王某逵申报司法救助44411元(有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为证)。该司法救助款于2021年9月转入申请执行人聂某玲的账户(有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为证)。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刘淑涛 2022-5-2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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