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天门市17年引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规定,(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想请问一下,天门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安家费1833元为什么不能免税?国家已经有相关免除安家费的规定且已经这么明确,为什么贵单位还需要省里面发放相关安家费免税的规定文件?省里也不可能专门给市里下个人才引进有关安家费的文件吧,再说像我们平民老百姓也不可能拿到这些文件,恳请贵单位天门市税务局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一贯的态度是该纳的税我们纳,绝不偷税漏税。静待贵单位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