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路见不平”:
您好!您在网上的留言我们现回复如下:
一、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应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文件)执行,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二、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鄂价检[2011]47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公示时,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三、湖北省物价局在《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价检规[2011]36号)中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房价外不得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您所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您可拨打“12358”(5332147)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天门市物价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