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1月23日与天门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项及相关费用,包括预缴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费1000元。2020年6月17号当事人经法院调解,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2020)鄂9006民初1133号),2020年8月29号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开发商2020年的年底协助办理了不动产证,但截至2021月6月17号,开发商经原告多次催告,仍然没有结算办证费用、拒不退还多收的办证费用620元(办证费用380元)。截至1133号调解书生效一年来,开发商仍没有履行全部的调解协议,退还向原告多收的委托办证费。希望法院及时下发执行通知,责令开发商履行法定义务,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