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takeout”:
你好!我局接到你反映的应加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管理的问题后,立即责成消防大队对其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解决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火灾隐患,我局消防大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孔明灯的问题,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推动政府出台《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禁止燃放“孔明灯”;公安机关对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在《规定》出台前,消防大队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醒市民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倡议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另一方面在孔明灯集中燃放区域、燃放时段,实行现场执勤、巡逻执勤,以便在第一时间内处理突发火灾事故。
再次感谢网友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关注。
天门市公安局
20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