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上述法条,天门市内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天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申请登记,在符合法规及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天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应能够办理。
但实际情况是天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至今仅能办理前述法规第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事宜(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有效期最长5年,由乡镇财管所代办),根本不能办理前述法规第十七条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天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至今还没有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窗口或办公席位,其根源是不认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办理转让登记。
注:农村耕种土地,其所有权不能转让,其经营权可以流转,其承包权转让一并转让经营权,天门市政府2016年颁发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此恳请市委督促天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尽快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尽快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窗口或办公席位,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