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9年11月21日确诊为恶性肿瘤,后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六次化疗至2020年9月29日,化疗方案为VCD(环磷酰胺+硼替佐米+地塞米松),由于身体吃不消,住院化疗中止。10月28日到人民医院复查后,医生说可以使用一种新的口服化疗药来那度胺在家维持,并告知我这个药可以报销(2017年纳入医保),于是我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到指定的特需药店购买了一个月的量,药店工作人员给我开了发票,也热心的嘱咐我拿着发票去医保局进行报销。
10月29日,我去医保局领了3张《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并咨询还需要哪些资料,帮忙取号的工作人员(一个胖胖的男孩)告诉我还要出院小结,我说现在属于在家口服化疗药维持,没有出院小结,工作人员说必须要这个,任凭我怎么解释也没有用,这时7号窗口的工作人员问我之前报销过没有,我说报销过,她问是不是换了药,我说是的,她说,那就不需要出院小结。
10月5日,我拿着去医院盖了章的表再次来到医保局7号报销窗口,跟工作人员说“现在换了种新的化疗药,我来报销的。”,工作人员还是要出院小结,于是我只好把前六次化疗的最后一次出院记录拿出来,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又去复印了一份,然后她让我带着全部资料到人社局二楼203办公室审核,随后,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你这个不能报销。”我问为什么,她说你的出院小结上写着有用硼替佐米,而来那度胺与硼替佐米联合使用是不能报销的,我说没有联合使用啊,就是因为硼替佐米不能用了才换的现在这个药,而且这个药是在家口服的,因为你们要出院小结,而我只有以前的出院记录,医生开的处方也在买药时被药店工作人员收了(我有拍照留底)。这位负责审核的同志根本不听我解释,说你跟我说这些没用,我说还需要什么资料你可以告诉我,我都可以再去准备。
这时,同办公室的其它工作人员大概见我站着咨询了很久,也出来帮忙解释,说我必须提供依据他们才能交给什么部门审核,我又把刚刚的情况复述了一遍,但得到的回复是一样的,我很理解报销要有依据,我有医院盖章的药品名称申请表,有药店开的正规发票难道还不够吗?已经没有使用的药,非得让我去开没有使用证明,对此医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我怎么知道你没有用这个药?” 我真是百口莫辩,也不想继续无用的解释了,耐着性子继续问:“那这个我要去找医生开吗?”对此,工作人员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只说你可以去问问要盖章之类的。
在此,我想请问医保局的领导,我肯定不是第一个换了化疗药来报销的患者家属,即便一定要这个没有使用的药的依据,贵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是也应该明确告知我去哪里找这个所谓的依据?而不是一味地说你必须提供依据……
作为家属,家人得了这种重病,心情本来就很沉重,数次请假四处奔波,现在感觉像被医院和医保局踢皮球一样,真的很心寒,明明只是换了一种药,为什么报销就变得如此艰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