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鄂9006执707号,(2016)鄂9006执709号,系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兴隆村七组家父王某华农机事故死亡案件,从2015年一审到2016年二审,至2016年11月案件判决下来,肇事者吴某群(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972295586)应赔偿94733.23元,肇事者王某玉(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572304228)应赔偿48616.62元,至今受害人从未拿到任何赔偿。曾经给执行法官多次申诉,但是五年时间过去了,一直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复。
肇事者吴某群事发之前有联合收割机一台,大型拖拉机一台,有一辆货车目前仍在行驶,有前后院住房,有银行存款,事发之后,收割机和大型拖拉机已售卖,存款转移。
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投诉法院公职人员履职不力,无作为,造成受害人身心俱疲,生活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做主,希望领导为民伸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