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子荣,男44岁,汪场镇赖场村人,2015年受聘于李某军,于3月16日18时在帮徐某华家做油漆施工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多部位伤残住院治疗。2015年10月16日,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2016)9006(民)359号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被申请李某军、徐某华分别赔偿申请人损失108949.50元、29987.37元,至今只徐某华赔付了1万元,经了解被申请人李某军和徐某华完全有被执行能力,2016年判决生效至今多次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如今我生活不能自理,万般无奈之下向政府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