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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保”问题
天高任鸟飞
天高任鸟飞
  我是横林镇于场村人,常年在外打工,春节回家过年听说农村要买“农保”,想咨询一下有关缴费的问题!对于农保缴费的详细情况、1.缴费的年限 2.所需证件 3.缴费的额度,能不能多缴多得 4.到哪里办理,是不是专业的机构。
2012-2-2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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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天高任鸟飞:
    您好!
    现将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参保手续办理:
    (一)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六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保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居)委会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上报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审核的内容包括:村(居)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住址、首次参保时间、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政府补贴、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联系电话等。
    (四)参保人因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其更新档案信息。
    3、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超过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月。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其养老金,不参加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期满后按之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失踪,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给养老金,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申请,可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养老金;如被依法宣告死亡则按死亡后有关待遇规定处理。
出国定居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每月继续发放,每年凭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其生存状况,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
    (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生前月领取标准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都有相关人员负责办理。
    
    另:相关政策您也可在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查询。网址附后: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流程的通知》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社局
                                                                    2012年2月23日
2012-2-2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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