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我在网上购买了洗护用品,快递由中通速运承运(快递单号:78864372872650,快递员电话:19907222860)。当我满怀期待等着我的快递时,中通速运天门网点以及送货快递员打碎了我的期待。因我要求送货上门,快递员直接代我签收,并在我家楼下对我出言辱骂。我在中通官网客服投诉后,中通天门分公司(联系电话:0728-3903543)与快递员连同一起虚假处罚。之后,快递员给我打电话威胁我以后中通的快递都别想收到,并扬言我的快递已经被他扔掉,公司到最后没有给他任何处罚。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承运公司接收了此单,就有义务依照法律,依照承运合同的约定将快递送到消费者手中。不知道这一合理要求怎么就变成了过分的要求,还要遭受不必要的辱骂。
恳请监管部门行使权力,还消费者一个舒心的快递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