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您好。
人事局对新招聘大学生教师办理编制时,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缴纳6年的档案管理费,对此,我存在以下疑问:
1.合同签订年限是6年,而试用期是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是人事局不懂劳动法,还是明知故犯?
2.在办理编制手续时,我们被要求一次缴纳6年的档案管理费,一共是人民币1800元,人事局为我们保管档案6年要交钱是没有错,为什么要一次收取6年,为什么不能分年来交?假如我在试用期被解聘,或者我自己辞职,或者要外出读书,档案调动时,钱是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