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孙海平”:
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城管局卫生费收费标准的函复》(天价管[2012]39号)文件精神,遵循“谁产生垃圾谁负责”的原则,即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要按规定缴纳环卫费。
市城管局对临街门面卫生费的征收标准为: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15元/户·月,超过1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另收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经调查,你实际经营面积为13.35平方米,所以按标准应收取卫生费252元/年。
另外,你提到的从水费中收取的费用,实为市住建委委托天门凯迪水务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市城管局收取的卫生费不在其中。
感谢你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门市城管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