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
第一、我2013年2月18日与金利屋售楼部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面积120.29平方米,房款408986元,我清清楚楚的记得当时销售人员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说赶快来交钱,说当时交钱可以享受 契税减半,我听到契税减半当时就去刷卡付了首付,我现在(2019年9月)看到了我的契税票复印件:实缴金额是8179.72元,税率是0.02。我现在手里就只有一张购房款发票原件,如果是契税减半就应该是按0.01收4089.86元吧?这是金利屋售楼部贪污了我4089.86元?还是税务局多收了我4089.86元?
第二、我的购房款发票金额是408442.00元,后来房产局实测面积是120.13平方米(比合同上的面积小),售楼部2013年12月28日退房款544.00元,为什么税务局还是按合同上房款408986.00元收税?这样不是把544.00元也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