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流草”:
您好!
关于民办复读学校收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复读生属于“其他受教育者”,对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市教育局将联系市物价局,审查复读中心收费的备案、公示程序。关于高中学校放假时间,《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秋季学期期末工作和寒假活动安排的通知》(天教发[2011]51号)规定:“高中放假根据考试日程,结合各校教学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感谢您的监督!
天门市教育局
201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