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门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执行不作为、拖延执行、欺骗申请执行人等行为的情况反映
本人诉武汉库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已于2017年10月份审理终结。2018年一月,本人依据生效判决书(2017)鄂96民终567号,委托律师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案号(2018)鄂9006执130号。
申请强制执行后,本人多次通过律师询问法院执行情况。其中,法院提出执行和解被本人拒绝。6月份,本人再次通过律师询问案件执行进展,法院相关执行人员(本案负责人)回复,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标的款项打入法院帐户,但由于对方在申请再审,所以该笔款项要在六月底才转给申请人(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执行,难道执行人员连这种基本法律知识也不懂,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嫌疑。)2018年7月底(距立案时间已经有半年之久),本人再次通过律师询问执行款事宜,律师告知我,法院根本没有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判决标的,并且告知法院负责本案执行的负责人已经换人。(明显存在欺骗申请人行为。明显存在执行不作为、拖延执行等行为。因为不作为,导致错过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最佳时机。)2017年7月26日上午,本案执行法官汪法官(新接手本案)约见了本人代理律师,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为由,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深入调查?轻易终结执行程序完全是对法院判决的亵渎,对违法被执行人的纵容。更换本案执行人员就能拖延本案执行进度?)2018年7月下午,本人亲赴天门人民法院约见了负责本案件的书记员赵凯,否决了法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建议,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协助赵凯赴工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法院难道连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也需要申请人协助获取?)2018年7月27日天门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江某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理由:有能力但不履行法院判决。既然有能力而不执行,是否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8月初,本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法院追加王某中(武汉库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影响该案件履行的责任人。诉讼期间该公司发生权变更,王某中及其夫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王某中依然是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嫌疑?)为失信人,并提供了库玛公司对公帐户外的其他用于企业经营的私人帐号。2018年8月13日,本人询问本案执行汪法官,对方先是说不行(需要追加被告),后来又说可以申请。至今(2018年8月21日),仍没有收到法院对本人申请的回复。
官司打赢了,而且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有效判决。一味拖延执行,法院判决有何尊严可言?
为什么天门法院执行人员不能依法主动履行权力,不能站在维护申请人利益的角度履行权力,而是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欺骗申请人,是否有难言之隐?是否问题背后有问题?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人治时代,公平正义的阳光终将照射到每一个阴暗角落,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从天门法院执行局立案(2018年1月1日)至今(2018年8月21日),已经过去大半年了,难道还要拖延下去吗?
网友您好:
对于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反映我院在执行武汉科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拖欠劳动报酬一案中,存在执行不作为、拖延执行、欺骗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请求我院“尽快让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经查,该案申请执行人为付某波。现就该案执行情况, 对投诉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付某波,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
被执行人:武汉库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简称库玛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某宏。
二、案件由来及执行情况
2017年,付某波与库玛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我院一审、汉江中院二审,判决库玛公司向付某波支付劳动报酬8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查控库玛公司财产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土地已抵押,银行账户仅有一千余元存款。我院组织双方协商执行,库玛公司表示愿以货物抵偿,但付某波不同意,协商未果。视此,同年7月26日,执行人员约谈了付某波,告知其应依法向我院提供库玛公司财产线索,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投诉理由及核实情况
投诉信中列举了4条理由,我院逐一进行查证,释明如下:
1.投诉认为,我院执行人员曾告知,被执行人库玛公司已将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经与付某波联系,执行款已打入法院账户一说,出自其委托代理人。而该委托代理人在本院询问时表示,法院组织执行协商时,库玛公司允诺如付某波让步,愿意借钱交至法院,该委托代理人将这一情况转达付某波,因付不同意而未果,库玛公司并未给付执行款。所以,这一投诉理由应是投诉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表述有误解而来的,不能成立。
2.投诉认为,我院在该案执行中更换了执行法官,系“欺骗申请人”、“拖延”执行。事实是,今年7月,我院因执行工作改革需要,进行了人员轮岗,原承办该案的法官调换了岗位。所以,这一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3.投诉认为,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被执行人的“纵容”。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或法院查控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所以,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4、投诉认为,投诉人申请将王某追加为失信人,而我院未允。该案的被执行人系库玛公司,我院已将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在该执行案件中属“案外人”,依法不能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所以,这一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而不成立,其投诉请求不能被支持。
投诉请求不能被支持,并不意味着我院放弃对该案的执行。我院将时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一旦发现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我院将依法予以处罚;一旦发现其新的财产,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