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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判决而不执行?
离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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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2017  鄂9006民初290号。2017年五月二十六号已判决生效,七月申请强制执行。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只想法律还我一份公道,为啥这么的难呢。被执行人有几十亩的粮食放在仓库还有榨油厂机械,为什么不去执行?而执行金额只有八千。被执行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律威严何在?公道何在?不能因为被执行人的耍赖狡辩而不执行吧?不能拖着不执行让被执行人有时间变卖财产吧?不能他要养着名贵的恶狗而无钱赔偿不执行吧?

2018-3-9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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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离乡”:
    您好, 3月9日,您在市委书记专属板以“为何法院判决而不执行”为题留言,反映本院对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不去执行”,请求执行的留言我院已收悉,现在回复如下:
   经查,投诉所指(2017)鄂9006民初290号案件,为原告魏进雄(男,1978年出生,住本市马湾镇)与被告陈海红(男,1957年出生,住本市马湾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6年9月5日,魏路过陈家时,被陈饲养之犬咬伤脚背,在市一医住院治疗21天。陈为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其他费用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魏进雄向本院起诉。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海红赔偿原告魏进雄各项经济损失7332.52元(包含医疗费122.44元、误工费5118.58元、护理费1791.50元、交通费300元)。 
    2017年7月13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海红向执行人员口头承诺执行,但随后外出,不履行也不告知外出地址,本院遂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陈海红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2018年1月底,执行人员得知陈海红回家,依法传唤陈海红并办理司法拘留手续。由于拘前体检结果提示陈海红患严重高血压,不适合拘留,同时,陈母年岁已高、病卧在床,陈恳请暂缓拘留,让其能照料其母,并立即交纳了2000元的执行款,承诺余下部分尽快卖粮筹款,本院暂缓了对其立即拘留。但回家后陈又食言,再次外出,执行又陷停滞状态。陈交纳的2000元的执行款暂存本院账户。目前执行人员正在密切关注陈的行踪消息,一有所获,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继续执行。
   此复。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3日
程强斌 2018-3-1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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