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正月初六上午,我方车辆经钟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义乌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对方车辆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临时变道。我方避无可避,导致交通事故。对方车辆保险杠左前角蹭到我放车辆的右侧方,至使我方车辆,前保险杠右侧,右前轮上方受创。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报交警处理,当时交警电话中让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注:从事故发生报警,到后面协商出现纠纷。交警并未出现过。事后,是双方无法协商,才找到事故处理中心值班交警进行协商处理以及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当时处理如下
报警后,交警未到场,让双方自行处理
对方保险公司到场,认事故全部责任,并同意赔偿。
本来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可最大的问题就刚刚才酝酿开始
对方司机,在对方保险公司到场,判定责任划分时,一直未做任何言语。而等对方保险公司走后,对方司机接完一通电话后,事情就变了。
此时,对方司机提出要求。 要求如下:
1、对方同意全责保险,并走对方保险维修双方车辆。但是,我方必须支付给对方司机2000元现金费用。费用用途,并未告知。
2、对方车辆维修期间,我方必须负责为对方提供租车费用,保证对方司机,在春节期间走亲访友时,有车可用
如不能同意以上两点,对方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并拒绝维修我方车辆!
在提出以上要求后,对方司机并未同我方司机进行沟通。而是自行将车开往至 钟惺大道路上的 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后院停放后就离开了。(注:当时对方车上连司机一共四人,而我方就司机一人。所以,当时的情况,我方是没有能力拦下对方的)。
在如此协商无果后,我方司机电话自己的保险公司,并电话沟通亲朋,咨询如何处理此事。
我方保险公司到场后,让联系交警(此处是第二次向交警求援,依然未到场)。交警让我方司机同对方司机前往 天门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事故处理中心,处理事情。当时电话联系对方车主,对方以没有时间拒绝。我方当时联系对方司机的人,在被拒绝后,向对方表面,如不配合处理定责,那么在对方司机离开的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怀疑你方,有酒驾嫌疑(我方到场人员猜想)。后对方以,我方联系人员不是交警,没权利让他配合为理由,挂断电话。之后,我方司机带上事故现场照片(开头那张),前往 事故处理中心。
在事故处理中心,我方司机找到当时的值班交警(已经不记得姓名)。值班交警,当时看完照片后,让我方再次联系对方司机前来处理事情,并承诺对方不来处理,会进行强制召唤。在此期间,我方事故车辆同对方事故车辆一直停留在 第三人民医院 大院内。我方留有亲友照看。
对方司机最后也来到 交通大队 事故处理中心。依然提出先前的两个要求,否则拒绝协调。而在此期间,对方朋友的一句话,让当时协调的交警,也放弃了让我们双方协调的打算。
对方朋友认为“我方车辆虽然是直行,但是看到对方变道,我方应该主动让出道路。这样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责任在我方!”他们走全责保险,已经是对我方的恩赐!
是已至此,我方当时拒绝再次协调,值班交警,让我们双方车主,将事故车开往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事故处理中心 存放。等到他们十个工作日处理 定责后,强制执行责任认定。 期间值班交警 曾提出,我方补偿对方300元 保险涨价金,然后由对方全修的提议,我方司机同意,被对方司机拒绝。
最后,双方将彼此的事故车停留在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移交车钥匙。 值班交警承诺,十个工作日后,会通知双方来处理事情。
至此暂时告一段落
之后是,正月初八。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正式上班第二天,交警同志我方前去处理事故。到场后,交警并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是再次让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此时,对方司机提出各自修理各自的车辆。我方拒绝。之后,交警不再进行处理。而在我们第一次将车交给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时,事故处理中心 以交车定责为由,向双方收取过挪车费用。既然我们交了费用,当然是认为交警会处理定责此事。可现在交警依然让我们自行处理,那当初为什么要让我们交车?
当天协商无果后,双方各自回家
现如今,从事故发生报警交车,到现在。已经过了当时值班交警所说的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如今,车辆依然停留在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们处理结果。
就这个事情,我想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