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天门市民”: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应对行人和摩托车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合符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处罚。
摩托车属机动车。对摩托车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天门市公安局
20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