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18时左右天门市状元路和草鞋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徐某志从建筑工地下班骑的电动车被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跑车追尾相撞,肇事者但某在不拍照的情况下,私自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破坏了事故现场,此举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徐某志受伤后,大约15分钟后人民医院救护车到现场救援,交警在45分钟后才赶到现场(目击居民口述)。
本人是此交通事故伤者徐某志家属,2017年7月26日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的:公交认字【2017】第1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在此事故处理过程中避重就轻甚至还有违规违法行为,现将此事故处理过程做详细陈诉,所说内容本人保证客观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徐某志和陈某兰是2010年南水北调移民到蒋湖村民。迫于生活徐某志在天门市建筑工地做水电安装工。租房居住在草鞋店街40号,2017年7月16日徐某志在工地上班,家属都回蒋湖了,晚上19点左右接到人民医院医生打来电话说徐某志出了车祸在医院已昏迷状态;我们赶紧租车赶往医院,到医院大概20时,徐某志在普外病房,已神志不清也不能说话,大概8点半CT结果出来后发现头部枕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胸部骨折,肺部也有损伤。医生要求马上手术,肇事方但某交了3万元医疗费,手术大概22点做完,历时2小时。术后转入ICU重症监护室。直到18日上午才转出ICU重症监护室,因头部做过开颅手术,还经常会说胡话,有时还要起来要去接电线(因在建筑上安装水电)。医生交代病人病情非常严重且不稳定,不能起床,需要24小时看护!
7月18日交警支队陈某虎电话通知我们去事故处理中心了解情况,因为事发时间我们都不在现场,对事故经过都不清楚。陈某虎说只是了解下当时情况。当时和陈某虎沟通询问他的态度极其不好且不耐烦;肇事方但某也过去了,陈某虎把小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还给了但某,说有时能读出有时不能读出,徐某志家属当时就在交警支队亲耳听到,且但某的驾驶证也没有扣留。
7月25日陈某虎就去医院录口供,病人徐某志大脑意识还不清晰(直到现在都还想不起来事故情况),陈某虎问徐某志是走的那个车道,徐某志都回答不清楚,问徐某志电动车车速多少,徐某志回答说60马,可见头脑意识不清,徐某志家属也对交警说明徐某志头脑还不清晰,主治医生也有交代病人意识模糊不清,但是陈某虎在不告知家属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录口供,且诱导病人家属说只是例行询问,病人及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某虎录口供,更有甚者陈某虎拉着徐某志的手指按压手印。
交警支队对此事故的处理及责任认定草率不公正,存在违规暗箱操作:
1.交警在事故后45分钟才到现场,出警拖拉没有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但某事故后私自把车开到路边,且没有拍照留底,有破环现场嫌疑应负全责,在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体现出来。
2.陈某虎把唯一的视频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还给了但炼,理由是读不出来;内存卡读不出来应找公安技术部门解决,在没有结案之前都应有交警部门保管,而不是直接交给肇事者手上,此行为严重违规,这种屏弃重要证据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事故路段位于学校路口及T形路口人行横道之间,应减速行驶,本次事故交警鉴定但某驾车速度50.1km/h,已超过该路段速度;且根据目击者描述当时小车车速很快,撞击声很大,实际车速应该远不止50.1km/h。(电动车撞出5米,人被撞飞出10多米远!)
4. 据目击者称,肇事者在发生车祸的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救人的措施,而是打电话找人疏通关系,视生命而不顾,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无视,是极度让人愤慨的!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