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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6日天门市状元路段交通事故陈述
徐波
徐波

     201771618时左右天门市状元路和草鞋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徐某志从建筑工地下班骑的电动车被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跑车追尾相撞,肇事者但某在不拍照的情况下,私自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破坏了事故现场,此举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徐某志受伤后,大约15分钟后人民医院救护车到现场救援,交警在45分钟后才赶到现场(目击居民口述)。

        本人是此交通事故伤者徐某志家属,2017726日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的:公交认字【2017】第103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在此事故处理过程中避重就轻甚至还有违规违法行为,现将此事故处理过程做详细陈诉,所说内容本人保证客观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徐某志和陈某兰是2010年南水北调移民到蒋湖村民。迫于生活徐某志在天门市建筑工地做水电安装工。租房居住在草鞋店街40号,2017716日徐某志在工地上班,家属都回蒋湖了,晚上19点左右接到人民医院医生打来电话说徐某志出了车祸在医院已昏迷状态;我们赶紧租车赶往医院,到医院大概20时,徐某志在普外病房,已神志不清也不能说话,大概8点半CT结果出来后发现头部枕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胸部骨折,肺部也有损伤。医生要求马上手术,肇事方但某交了3万元医疗费,手术大概22点做完,历时2小时。术后转入ICU重症监护室。直到18日上午才转出ICU重症监护室,因头部做过开颅手术,还经常会说胡话,有时还要起来要去接电线(因在建筑上安装水电)。医生交代病人病情非常严重且不稳定,不能起床,需要24小时看护!

        718日交警支队陈某虎电话通知我们去事故处理中心了解情况,因为事发时间我们都不在现场,对事故经过都不清楚。陈某虎说只是了解下当时情况。当时和陈某虎沟通询问他的态度极其不好且不耐烦;肇事方但某也过去了,陈某虎把小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还给了但某,说有时能读出有时不能读出,徐某志家属当时就在交警支队亲耳听到,且但某的驾驶证也没有扣留。

       725日陈某虎就去医院录口供,病人徐某志大脑意识还不清晰(直到现在都还想不起来事故情况),陈某虎问徐某志是走的那个车道,徐某志都回答不清楚,问徐某志电动车车速多少,徐某志回答说60马,可见头脑意识不清,徐某志家属也对交警说明徐某志头脑还不清晰,主治医生也有交代病人意识模糊不清,但是陈某虎在不告知家属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录口供,且诱导病人家属说只是例行询问,病人及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某虎录口供,更有甚者陈某虎拉着徐某志的手指按压手印。

      交警支队对此事故的处理及责任认定草率不公正,存在违规暗箱操作:

1.交警在事故后45分钟才到现场,出警拖拉没有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但某事故后私自把车开到路边,且没有拍照留底,有破环现场嫌疑应负全责,在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体现出来。

2.陈某虎把唯一的视频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还给了但炼,理由是读不出来;内存卡读不出来应找公安技术部门解决,在没有结案之前都应有交警部门保管,而不是直接交给肇事者手上,此行为严重违规,这种屏弃重要证据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事故路段位于学校路口及T形路口人行横道之间,应减速行驶,本次事故交警鉴定但某驾车速度50.1km/h,已超过该路段速度;且根据目击者描述当时小车车速很快,撞击声很大,实际车速应该远不止50.1km/h。(电动车撞出5米,人被撞飞出10多米远!)

 

4.   据目击者称,肇事者在发生车祸的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救人的措施,而是打电话找人疏通关系,视生命而不顾,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无视,是极度让人愤慨的!

 

 

 

 

 

 

 

 

201783


2017-8-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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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
   您好!
   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如下、后续工作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6日,徐明志(男,汉族,54岁)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沿状元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18时许行至草鞋店街40号地段左转弯时,与同向在其左侧机动车道上驶来的但炼(男,汉族,29岁)持“C1”证驾驶的鄂A06ML1劳恩斯酷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徐明志受伤。徐明志受伤后送市一医救治。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2017年7月26日,经事故处理大队案件研究专班集体研究,认为伤者徐明志交通事故责任相对较大,但从以人为本、同情伤者、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最后商定对徐明志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
    徐明志的家属接到事故认定书后,认为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小车撞电动车,小车应负全部责任,对下达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同,办案民警多次与徐明志家属沟通、宣讲法律知识,告知其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三日内向省厅交管局事故科申请复议。
    三、对您所提问题的解释
    问题1:发生交通事故路段位于学校及T形路口斑马线之间,本应减速行驶,交通警察鉴定结果肇事小车当时速度是50.1km/h,属于超速行驶,应负主要责任,而在责任认定书中交警只认定肇事车“不安全驾驶”,避重就轻有失公正。
    解释:肇事的鄂A06ML1号小型轿车,经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专门鉴定,并出具的报告,两车相擦撞的瞬时速度为50.1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RAO6ML小型轿车在事发时的车速属于临界情况,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车方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认定了小轿车的过错。
    问题2:出现交通事故后交警在接警45分钟后才到现场,行为拖拉,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登记,对人民生命安全不重视不负责,应问责。
    解释:事故处理大队是2017年7月16日18时4分许接到报警,当时民警陈尚虎和彭鹏,正在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盛云祥醉驾案件,因盛云祥醉酒后不配合抽取其血液检测,经请示事故大队教导员柯文斌同志,协调城区二大队的民警,到医院协助,约束性地 将盛云祥的血液抽取后,立马往现场赶。当时在那个时间段,事故处理大队连续接到3起警情,分别是17时43分外国语学院发生的鄂R8LA22小车与两轮摩托车相撞,由值班的主班出警处置;18时6分草鞋店公交车站附近小车与两轮摩托车相撞,调副班陈尚虎、彭鹏处置;18时12分国税局红绿灯处两车相撞,调机动班出警处置。在此时间段一是事故的高发期、又是交通路况较为复杂的时间点,陈尚虎从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赶往草鞋店要经过4个红绿灯路口,赶到现场的时间应该在25分钟左右。
    问题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把肇事车辆在没有拍照取证的情况下私自移开,对后期事故责任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有故意破坏现场的嫌疑,应判其全责。
     解释:现场勘查:鄂A06ML1号小型轿车停在道路左边,距倒地的电动车有2.8m。根据现场情况和调查材料,电动车左转弯时,小轿车为避让采取向左打方向的措施,冲到左边车道,电动车撞在小轿车的右边车身。如小轿车不采取左打方向的措施,小轿车的正前部位就会与电动车相撞,后果会更加严重。事故发生后,小轿车停在现场,既没有破坏现场,也没有逃逸。
问题4:7月18日,交通警察陈警官把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亲自交还给肇事司机,理由是:“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损坏无法读取”行车记录仪作为重要视频证据,单凭肇事者与交通警察的说辞不足为证,且归还了小车主的驾驶证行车证,有同流合污之嫌。
    解释:事发后,小轿车驾驶员但炼说:对方电动车是突然左转横穿公路,说他车上装有行车记录仪能证明对方的过错,民警现场将记录仪内存卡提取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事故处理大队信息室、有熟悉电脑知识的民警以及侨乡驾校打字复印室的技术人员读取,因内存卡是坏的,读取不了。后来,陈尚虎便将内存卡交给但炼,叫他自己也找电脑专家查取提供证据。自己取证。但炼找了相关技术人员也无法读取,又将内存卡交给陈尚虎保存。陈尚虎后又将内存卡送到市局信息中心仍然无法读取。另外,事故处理大队的认定书并不是全凭视频资料,天门有很多地方都没有监控设施,我队根据事故现场和调查材料下达事故认定书。
    问题5:事故受害者7月18日出重症监护室,陈警官7月25日便来录取口供,由于伤势较为严重,头部做过开颅手术,在徐明志意识还不完全清醒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录口供,还诱导徐明志以及家属,说只属例行询问,更有甚至抓起徐明志手指按压指印,此违规操作。
    解释:2017年7月25 日,徐明志家属与陈尚虎电话联系,说徐明志可以说清楚事实。陈尚虎赶到医院徐志明的病房,在徐明志的老婆陈定兰、女婿、女儿徐波在场的情况下做的笔录。笔录做完后,其女婿重复读了几遍后徐明志签字并捺的手印。
    问题6:此事故中认定的肇事车速50.1km/h也有争议,根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小车速度很快,且车内音响开的很大。
    解释:鄂A06ML1的车速,是经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专门鉴定,并出具的报告,对平安行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问题7:现场有目击证人,看到现场,交警并没有去调查、询问,并直接下责任书。
    解释: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事发地有一个居民叫蒋国胜,据蒋国胜讲:当时正在家里看书,听见一声响,连忙跑出家里,见一人躺在公路上,电动车和小轿车都停在现场,现场再没有其他人。
    问题8:责任书下达只是说对方车主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就判定对等责任。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现场和调查材料,徐明志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考虑到伤者既是弱者又是刚搬迁来的丹江口移民,事故处理大队领导通过集体研究,从同情弱者、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下达了同等责任。
    四、后续工作情况
    目前,事故处理大队已引导家属向省厅交管局递交了复核申请。出于对该复核案件的重视,交警支队分管领导专门向省局负责复核的领导汇报了案情,并请求省局派事故处理专家专程到天门查阅案卷、听取汇报,会见事故当事人徐明志及家属,听取他们的反映,以求最后作出对该事故的权威性的责任认定。
    事故处理大队民警通过做大量工作,对方司机但炼已垫付医药费31000元,另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事故抢救费用10000元,徐明志家属支付医药费23000元。徐明志治疗结束、伤残鉴定作出后,再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交警部门可出面找律师申请法律援助。
 
 
                                                           天门市公安局
                                                           2017年8月7日
项为胜 2017-8-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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