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下:我于2010年12月30日到天门市区城南某托运部取货,正常价是60元,却被炒成了150元,我与托运部老板发生争论,其对我殴打,后来对方叫来一帮年青仔,还用编织袋装来了凶器,我当即报警。到竟陵派出所后调解,对方说赔偿200元,我没同意。对方没作笔录,派出所的人就叫他回去了,后来我作了笔录。
后来我到公安局法医中心作了人身伤害鉴定,为轻微伤,误工期为十日。我用去医疗费一千多元。
派出所人员当天(2010年12月30日)传唤对方之后一直没做调查取证工作,30天内没处理案子 。直到派出所城南室于11年3月份将双方通知到场进行调解,才让对方做了个笔录。对方只愿意出200元,派出所人说:“调解不成,你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7月13日,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回答说对对方罚了款,赔偿问题是法院的事。
据《治安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这里想咨询的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想问:竟陵派出所此处罚是不是过轻?我怎样维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