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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处罚的问题
白楼石
白楼石
您好!咨询一下:我于2010年12月30日到天门市区城南某托运部取货,正常价是60元,却被炒成了150元,我与托运部老板发生争论,其对我殴打,后来对方叫来一帮年青仔,还用编织袋装来了凶器,我当即报警。到竟陵派出所后调解,对方说赔偿200元,我没同意。对方没作笔录,派出所的人就叫他回去了,后来我作了笔录。
后来我到公安局法医中心作了人身伤害鉴定,为轻微伤,误工期为十日。我用去医疗费一千多元。
派出所人员当天(2010年12月30日)传唤对方之后一直没做调查取证工作,30天内没处理案子 。直到派出所城南室于11年3月份将双方通知到场进行调解,才让对方做了个笔录。对方只愿意出200元,派出所人说:“调解不成,你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7月13日,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回答说对对方罚了款,赔偿问题是法院的事。
据《治安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这里想咨询的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想问:竟陵派出所此处罚是不是过轻?我怎样维权?谢谢!
2011-7-1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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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白楼石”:
    你好!收到你反映的情况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令法制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卷宗、核实案发的具体情况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0年12月30日11时许,你到段少红所在的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新东方建材市场办的百链达托运部提取货物,段少红安排人将货物装车后,因托运费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段少红要将货物卸下,而你要将货物拖走,在争执中,你抓过托运部的单子,段少红将你右腿上部踢了一脚。事情发生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不成处理意见,调解无效。后竟陵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段少红进行了罚款伍佰元的治安处罚,并告知你就医药费问题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审核后,认为竟陵派出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当,因为案件情节简单,且较轻,适用处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7月20日,派出所又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仍没有达成处理意见的可能,建议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医药费赔偿的民事诉讼。
                                                                        天门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2011-7-2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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