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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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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现有一家不符合二手车市场经营条件的三无公司通过关系到购置附加费分局非法领取二手车交易发票,实施偷税漏税,严重的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秩序。请求政府为公司争取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6-3-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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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高影  
    你好!
    我局对你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发票领购问题:符合二手车市场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二手车市场,可以领购二手车销售发票。
    (一)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第2号第2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第2号第3条)。
    (三)二手车市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第2号第8条)。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第2号第10条):
    ①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③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销售二手车的纳税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有明确规定。
    (一)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陈建富 2016-3-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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