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无所谓”:
您好!
经省政府批准,近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每月520元(6元/小时);2010年5月1日至今为每月670元(7元/小时)。
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如果您所在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您可以向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依法向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市人社局
20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