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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物业占用公共地方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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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五期有一个地下停车场属于地下人防工程,不能提供给缴纳停车费的人使用,只能购买使用,而地上公共道路停满了汽车,全是物业收费后停放车辆,使原本有车库的业主,汽车想开出来都很难。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的归属权到底属于谁?公共道路是停车位吗?

                                

 


2015-12-29 13:26
留言已被查看 1
网友“xyqz”:
     您好!关于您反映“物业占用公共地方收取停车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新城五期的地下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的配套设施,其权属属于开发商所有。
     2、2014年12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其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曹林 2016-1-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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