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五期有一个地下停车场属于地下人防工程,不能提供给缴纳停车费的人使用,只能购买使用,而地上公共道路停满了汽车,全是物业收费后停放车辆,使原本有车库的业主,汽车想开出来都很难。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的归属权到底属于谁?公共道路是停车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