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门跑张港鄂R03986车上的股东,2015年10月9号下午5点钟左右在北环路国税局十字路口,另一名股东潘某开车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韩仙菊撞倒。当时已报案并立案,立案编号ADZA201542080000004625。报案编号RDZA201542080000018361。2015年11月19日贵公司已将赔付款打到天门汉羽公司。金额为3264.43元,其中路面人员李明波赔付1000元,路面人员韩仙菊赔付1685.43元,车损579元。赔款计算书号为CDZA201542900600000663。然而汉羽三分公司有关人员却只承认2264.43元是我们股东的,而另外1000元却说是别的车上案子的赔款,并且说保险公司将别个车上的事故款计算在鄂R03986上。请问有这回事吗?不同的事故能在一张赔款计算书上吗?他们是否纯属欺负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