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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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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省居民(原告)和B省居民(被告)因借款逾期未还纠纷,经原告所在地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半年内仍没有执行到位。
  后原告所在地法院将判决执行书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请求执行,又过了半年左右时间仍未执行到位。请问此判决执行的主体法院是谁?该居民是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执行局还是向被告所在地执行局来申诉呢?如果两地法院相互推诿怎么办?谢谢。

2015-11-27 10:16
留言已被查看 1
网友“天门”: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留言我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网上留言的问题,具体分为三个:1、案件的管辖;2、案件的委托;3、案件未执行到位的后续执行。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案件的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条规定: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委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对网友反映的事实,如执行法院是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案件委托给了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该执行案件由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反之,该执行案件还是由执行法院负责执行。
    三、案件未执行到位的后续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调查,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之后,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法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将恢复执行。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5-1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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