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居民(原告)和B省居民(被告)因借款逾期未还纠纷,经原告所在地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半年内仍没有执行到位。 后原告所在地法院将判决执行书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请求执行,又过了半年左右时间仍未执行到位。请问此判决执行的主体法院是谁?该居民是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执行局还是向被告所在地执行局来申诉呢?如果两地法院相互推诿怎么办?谢谢。